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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.10.11
蘭天律師 vs.蕭大俠法律與設計對話對話之三 【《我身騎白馬》唱片專輯】

蕭青陽設計師:

我覺得人生的創作路上面,你一定會遇到像我隔那麼久,今天才遇到她,所以今天一遇到律師,我馬上就把我心中的困惑一件、一件全部都搬出來。因為黃律師她可以一件、一件幫你分析得很清楚,讓你在創作路上不擔心、不害怕。

 

我很想講一個案例,剛提到我們去看美術館,或是我們在旅行當中…,我想在座很多朋友去過紐約,我去了紐約4次,買了4尊小的自由女神回家當紀念品。搭船到埃利斯島看自由女神像,或在紐約本島的時候,到處有商家在販賣自由女神的週邊商品。

 

有很多藝術家拿自由女神做了許多的創作,蘊含很多的創意,不論是設計、雕塑、雕刻,或是kuso的紀念品。我當時好羨慕,因為我覺得美國雖然只有200年的歷史,但全美國藝術家在紐約都集體創作,完成一件偉大的作品,宣傳紐約,讓全世界來到自由女神這邊朝聖的人都可以買到這些不同的創作品。

 

我確實是一個愛國主義很強烈的人,心想我自己的國家呢?身為一個創作者,創作自己的作品以外,有沒有國家百年、千年的文化可以拿來再造?或經由現代不同創作者的創意,重新將文化發揚光大,完成一件好的作品。

 

那一年我回到台灣,啟動一件事情,我決定創作「我身騎白馬」的作品。這個作品在我開始做它的時候,裡面的音樂內容是蘇通達先生用混音、電音的概念…,錄製歌仔戲的「我身騎白馬」,我也跟著以混音的概念,我們華人幾千年明朝、漢朝、唐朝,各式各樣白馬概念發想,引用古圖去翻轉它,進行顛覆。

 

當時的念頭很簡單,只是想要像美國人顛覆了自由女神一般。我顛覆了所有騎白馬的傳統的古物、文化的圖案。當時是用Illustrator重新繪製,是用我自己的手法重繪,拿古代原圖當成骨架、DEMO的概念來完成。這個作品在唱片領域我玩得很開心。

(附註:媒體解析蕭青陽設計師搜集中國美術歷代白馬圖案,擷取古代圖像,透過電腦繪圖重新混搭,以黑襯托白馬,呈現陰陽等中國哲學觀,黑底白色線條如同傳統拓印形式,竹子象徵王寶釧苦守寒窯十八年的貞節,以現代美術手法表達傳統歷史情故事。另尋找乾隆「古希天子」等歷代皇帝的三十多個御印,以反字形式分布在封面至唱片內頁各處,展現相反、對比與對稱,古畫、鈐印作成轉化、混搭;以錯置反向呼應音樂人蘇通達在專輯裡用電音Remix顛覆傳統歌仔戲。)

 

這件作品被美國葛萊美協會提出來,變成那一年入圍的作品之一。當下我很開心,但是問題來了,接下來故宮的長官跟我提說:「這件作品是我們的喔!」網友開始有很多反派的立場也出現:「大俠!你這樣子是抄襲耶,抄襲到國際的殿堂。」當時我有點嚇到,沒有想到會走到作品變成有國際聲浪,竟然有反方、正方不同的意見,甚至故宮國家層級跑出來。

 

所有的單位都沒有得到很好的答案,其實在創作的過程裡面,我一再解釋:「沒有,我也是個kuso,我想要去顛覆它而已。」我沒有想到情勢演變至此。但事情不是到此為止,因為當時這波抗爭,好像故宮得到一些擁護的聲浪;可能支持我的網友受到震撼,所以他們的聲音也變小一點,最終似乎也沒得到一個很好的答案。

 

大約過了7年的時間,德國Rimowa公司也相中這件作品,寫信邀請合作:「台灣的蕭先生,我們的總裁選中這件作品,變成我們當年旅行箱的設計圖案。」我當時也覺得興奮,哇!這件作品在國際上的能見度愈來愈高,我當然很開心,對於一個創作者,就像Andy Warhol創作瑪麗蓮夢露的作品,全世界的人也重新產生對美術的定義。

 

但我一則以喜,一則以憂,因為上次葛萊美入圍的爭議已經把我嚇到了,這個作品到了Rimowa發表、全球記者會結束之後,果然又產生來自於臺灣的反對聲浪,很多網友開始提出抨擊:「這是盜版!蕭大師你用了中國文化古圖,翻轉後就說是你的,然後賣給德國。」

 

哇!事情就沒完沒了。更嚴重的是,後來有網友、酸民寫信到Rimowa德國總部,總部覺得很驚愕:「你們怎麼那麼麻煩,一件創意的作品,搞到好像這也不行、那也不行,充赤著問題。」我當時得不到答案,這幅作品鬧得沸沸揚揚,這款旅行箱賣到秒殺,但是我卻沒有快慰之情。很希望律師幫我們說明。

 

蘭天律師:

每次我聽到類似的故事,創作者有這樣的委屈,總覺得忿忿不平!當然大俠的這個故事是比較重大,搬上了國際舞台。這也是為什麼我要寫這些書的動機之一。因為很多人進入到法治時代或21世紀,還是不太理解法律的規範。

 

剛剛大俠說的情形,一點都沒有違法,只是國內有些單位他們不瞭解法律,以為是在維護權利,其實都是錯誤的作法。提到故宮出面主張權利,我就不禁聯想到當年故宮曾經寄發存證信函給一家羊肉爐,因為羊肉爐店家用了故宮的一幅畫──元太祖方頭大耳那幅畫,掛在他們羊肉爐店裡,宣傳當初元太祖蒙古人都是吃羊肉,作為行銷的噱頭。故宮獲悉後,立刻發函警告店家侵權,羊肉爐店家嚇得趕快把元太祖的畫像撤下來。

 

羊肉爐商店無權利用嗎?故宮有權利阻止嗎?甚至如果店家拒絕撤下來,故宮可以提告侵權嗎?這個問題等一下給答案。我先回到我們剛剛說的西方作法,提供各位可以參考,這也是這一次的旅行給予的靈感。在此先給大家「公共財」的概念。

 

蕭青陽設計師:什麼叫「公共財」?

 

蘭天律師:

「公共財」是指一項著作,譬如美術畫作,如果已經超過保護年限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,這是著作權法明確的規定。簡報上提到義大利品牌范倫鐵諾Valentino的首席服裝設計師Pierpaolo Piccio,在2017年的時候設計一款的服裝,他使用文藝復興時期一位荷蘭畫家耶羅尼米斯波希的畫作《人間樂園》,使得洋裝圖案色彩繽紛。

 

蕭大俠剛從西班牙回來,想必還記得馬德里的普拉多美術館?(蕭青陽:我這次去就是去看這幅畫。)這幅畫是普拉多美術館重量級的畫作,經常聚集最多的人潮,而且駐足良久,因為它是文藝復興時期非常有名的畫,屬於油畫三聯畫,左邊描繪天堂、中間畫的是人間、右邊則是地獄。服裝設計師採用的是畫作中天堂歡樂的氣氛,設計春夏的時裝。這個有違法嗎?那時候普拉多美術館有出來面寄發存證信函給他嗎?有去法院提告嗎?沒有!為什麼?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幅畫已經變成「公共財」。

 

公共財是指作品在著作權法上保護的年限已經結束了。法律保護著作的年限多長?在台灣的作品,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年限是創作者(畫家)的一輩子加上50年。西班牙是適用歐盟的著作權法,在歐盟的保護年限是作者一輩子加上70年。這幅《人間樂園》早已經超過了保護年限。因為它是16世紀的畫作,畫家波希在1516年過世了,經過70年,到了1586年已經成為公共財,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使用。

 

後來又有誰用了呢?Harmonia Mundi音樂公司發行唱片《TarentuleTarentelle》,專輯的封面引用的就是《人間樂園》地獄的局部。因為唱片的音樂是彈奏中古時期的歌曲,屬於宗教音樂,引用文藝復興初期這幅充滿宗教意味的畫作,非常適當。我很佩服這張專輯封面的設計者,擁有奇特的想法。設計者源源本本地沿用原圖,沒有經過轉化,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這是合法的。

 

接下來介紹的畫作是現代畫家芬妮(Fini)——阿根廷的畫家,1996年過世,到現在為止,圖畫的保護年限還有幾年,保護年限還沒屆滿的情況之下,設計師Pierpaolo Piccio採用了這幅畫作。他參酌芬妮畫作上的巨型帽飾,不是抄襲或重製,只是從中得到靈感,經過轉化而設計新款式。上一張唱片專輯封面是整個直接沿用,屬於原圖重製;這款帽飾是經過重新的設計與轉化,並不是模仿或抄襲,只是啟發服裝設計師的靈感。

 

關於羊肉爐店家或是蕭大俠身騎白馬的繪圖,採用了故宮不同朝代的古畫,合法嗎?我們先分析古畫的著作權。譬如《清明上河圖》是北宋張擇端的畫作,權利歸屬於何人?張擇端是宮廷的畫家,畫作獻給宋徽宗,所以他自己沒有權利,《清明上河圖》屬於皇室所有,皇帝享有畫作的著作權與所有權。北宋在1226年滅亡,經過宋徽宗一輩子(1135年歿)加50年,《清明上河圖》已經成為公共財。因此,故宮所有的畫作,除非是現代的畫作或藝術品,著作權是歸原來的創作者之外,歷朝歷代的創作者幾乎都已經作古,繪畫、雕刻、書法、青銅器等著作成為公共財,故宮充其量只是館中典藏藝術文物所有權的管理者。古畫所有權歸何人?歸你、歸我、歸屬所有中華民國每一個國民所有,故宮只是受託代管,並不享有所有權或著作權。

 

蕭青陽設計師:請問美國人可以用嗎?

 

蘭天律師:

可以。因為既然是公共財,它變成全人類的文明資產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。所以美國人引用我們故宮的古畫,或我們使用《人間樂園》、莎士比亞的名劇,都不構成違法。西班牙普拉多美術館也不會來控告我們,這是世界通行的規範。因為現在各國著作權法幾乎都是根據國際公約——伯恩公約制定,多數國家的規定都是大同小異的。只有在保護年限或一些細節稍有不同而已。我們跟日本、歐盟與美國的著作權條文內容都差不多,只有保護年限有長有短。所以每一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,著作經過了保護年限就是公共財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,不分國別、人種、地域、用途。

 

《我身騎白馬》專輯封面使用故宮的古畫,由於故宮對於館藏古畫並未享有著作權,因此任何人皆可使用古畫公共財。可是很遺憾地直至現在,故宮還是認為他們是這些古物的著作權人,沒有給予國民正確的法律概念,可能他們對於法律規定不是很清楚。這也不能怪他們,要怪我們法律人,這也是我要出版這一系列法律案例書籍的緣由,我在執行律師業務近30年的期間,看到很多的創作者抱持與大俠類似的模糊觀念,一旦遭受故宮等機構喝止住了,又被一群不懂法律的民眾施加壓力之後,就不敢多加使用這類作品,我覺得非常可惜,令人痛心!

 

創作者在這種情勢下非常委屈,情緒受到壓抑,還是個人調適的問題;我感到更難過的是,整個台灣有如此強大的創作能量,卻因為不懂法律而裹步不前。如同剛剛大俠提到Rimowa旅行箱上雷射雕刻《我身騎白馬》的圖飾,具有東方意象、深深吸引西方人的藝術作品,為什麼不能公開?為什麼不能大力的宣揚呢?其實就是受制於這些錯誤的觀念。

 

我多麼希望能夠以法律人的立場告訴大眾,包括故宮或衛道人士,某些誤解法律,卻以為在維護某一種想法、某一種價值跟理念的人,提醒他們:「依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,《我身騎白馬》的圖案,雖然是仿製,或是照著故宮的古畫描繪,那些古畫都成為公共財,當然大俠可以用、美國人也可以用、德國Rimowa的總公司也可以使用。」因為大俠重新繪製,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改作,把公共財的原作改作了之後,大俠享有改作的著作權,這是著作權法明文的規定。因此我一直覺得法律人要站出來,用深入淺出的文字或語言傳遞法律知識,讓大家知道元太祖的肖像可以掛在羊肉爐店、大俠的身騎白馬受到國際的矚目,也應該要大大宣揚。

  

蕭青陽設計師:太好了!我需要這個答案,法律是站在我這邊。

 

蘭天律師:

很多創作者的作品是世界極品、台灣之光,可是會受到公部門,或者是網民錯誤觀念的箝制,而束諸高閣。我希望這些創作者能夠站出來,理解法律支持你,美好的作品應該要被看見。藉由這些美好的作品,告訴大家法律的界限;它不是侵權或抄襲,只是單純地使用公共財,活化歷史文明的藝術精華。

 

(未完待續)

蕭青陽設計師:

我覺得人生的創作路上面,你一定會遇到像我隔那麼久,今天才遇到她,所以今天一遇到律師,我馬上就把我心中的困惑一件、一件全部都搬出來。因為黃律師她可以一件、一件幫你分析得很清楚,讓你在創作路上不擔心、不害怕。

 

我很想講一個案例,剛提到我們去看美術館,或是我們在旅行當中…,我想在座很多朋友去過紐約,我去了紐約4次,買了4尊小的自由女神回家當紀念品。搭船到埃利斯島看自由女神像,或在紐約本島的時候,到處有商家在販賣自由女神的週邊商品。

 

有很多藝術家拿自由女神做了許多的創作,蘊含很多的創意,不論是設計、雕塑、雕刻,或是kuso的紀念品。我當時好羨慕,因為我覺得美國雖然只有200年的歷史,但全美國藝術家在紐約都集體創作,完成一件偉大的作品,宣傳紐約,讓全世界來到自由女神這邊朝聖的人都可以買到這些不同的創作品。

 

我確實是一個愛國主義很強烈的人,心想我自己的國家呢?身為一個創作者,創作自己的作品以外,有沒有國家百年、千年的文化可以拿來再造?或經由現代不同創作者的創意,重新將文化發揚光大,完成一件好的作品。

 

那一年我回到台灣,啟動一件事情,我決定創作「我身騎白馬」的作品。這個作品在我開始做它的時候,裡面的音樂內容是蘇通達先生用混音、電音的概念…,錄製歌仔戲的「我身騎白馬」,我也跟著以混音的概念,我們華人幾千年明朝、漢朝、唐朝,各式各樣白馬概念發想,引用古圖去翻轉它,進行顛覆。

 

當時的念頭很簡單,只是想要像美國人顛覆了自由女神一般。我顛覆了所有騎白馬的傳統的古物、文化的圖案。當時是用Illustrator重新繪製,是用我自己的手法重繪,拿古代原圖當成骨架、DEMO的概念來完成。這個作品在唱片領域我玩得很開心。

(附註:媒體解析蕭青陽設計師搜集中國美術歷代白馬圖案,擷取古代圖像,透過電腦繪圖重新混搭,以黑襯托白馬,呈現陰陽等中國哲學觀,黑底白色線條如同傳統拓印形式,竹子象徵王寶釧苦守寒窯十八年的貞節,以現代美術手法表達傳統歷史情故事。另尋找乾隆「古希天子」等歷代皇帝的三十多個御印,以反字形式分布在封面至唱片內頁各處,展現相反、對比與對稱,古畫、鈐印作成轉化、混搭;以錯置反向呼應音樂人蘇通達在專輯裡用電音Remix顛覆傳統歌仔戲。)

 

這件作品被美國葛萊美協會提出來,變成那一年入圍的作品之一。當下我很開心,但是問題來了,接下來故宮的長官跟我提說:「這件作品是我們的喔!」網友開始有很多反派的立場也出現:「大俠!你這樣子是抄襲耶,抄襲到國際的殿堂。」當時我有點嚇到,沒有想到會走到作品變成有國際聲浪,竟然有反方、正方不同的意見,甚至故宮國家層級跑出來。

 

所有的單位都沒有得到很好的答案,其實在創作的過程裡面,我一再解釋:「沒有,我也是個kuso,我想要去顛覆它而已。」我沒有想到情勢演變至此。但事情不是到此為止,因為當時這波抗爭,好像故宮得到一些擁護的聲浪;可能支持我的網友受到震撼,所以他們的聲音也變小一點,最終似乎也沒得到一個很好的答案。

 

大約過了7年的時間,德國Rimowa公司也相中這件作品,寫信邀請合作:「台灣的蕭先生,我們的總裁選中這件作品,變成我們當年旅行箱的設計圖案。」我當時也覺得興奮,哇!這件作品在國際上的能見度愈來愈高,我當然很開心,對於一個創作者,就像Andy Warhol創作瑪麗蓮夢露的作品,全世界的人也重新產生對美術的定義。

 

但我一則以喜,一則以憂,因為上次葛萊美入圍的爭議已經把我嚇到了,這個作品到了Rimowa發表、全球記者會結束之後,果然又產生來自於臺灣的反對聲浪,很多網友開始提出抨擊:「這是盜版!蕭大師你用了中國文化古圖,翻轉後就說是你的,然後賣給德國。」

 

哇!事情就沒完沒了。更嚴重的是,後來有網友、酸民寫信到Rimowa德國總部,總部覺得很驚愕:「你們怎麼那麼麻煩,一件創意的作品,搞到好像這也不行、那也不行,充赤著問題。」我當時得不到答案,這幅作品鬧得沸沸揚揚,這款旅行箱賣到秒殺,但是我卻沒有快慰之情。很希望律師幫我們說明。

 

蘭天律師:

每次我聽到類似的故事,創作者有這樣的委屈,總覺得忿忿不平!當然大俠的這個故事是比較重大,搬上了國際舞台。這也是為什麼我要寫這些書的動機之一。因為很多人進入到法治時代或21世紀,還是不太理解法律的規範。

 

剛剛大俠說的情形,一點都沒有違法,只是國內有些單位他們不瞭解法律,以為是在維護權利,其實都是錯誤的作法。提到故宮出面主張權利,我就不禁聯想到當年故宮曾經寄發存證信函給一家羊肉爐,因為羊肉爐店家用了故宮的一幅畫──元太祖方頭大耳那幅畫,掛在他們羊肉爐店裡,宣傳當初元太祖蒙古人都是吃羊肉,作為行銷的噱頭。故宮獲悉後,立刻發函警告店家侵權,羊肉爐店家嚇得趕快把元太祖的畫像撤下來。

 

羊肉爐商店無權利用嗎?故宮有權利阻止嗎?甚至如果店家拒絕撤下來,故宮可以提告侵權嗎?這個問題等一下給答案。我先回到我們剛剛說的西方作法,提供各位可以參考,這也是這一次的旅行給予的靈感。在此先給大家「公共財」的概念。

 

蕭青陽設計師:什麼叫「公共財」?

 

蘭天律師:

「公共財」是指一項著作,譬如美術畫作,如果已經超過保護年限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,這是著作權法明確的規定。簡報上提到義大利品牌范倫鐵諾Valentino的首席服裝設計師Pierpaolo Piccio,在2017年的時候設計一款的服裝,他使用文藝復興時期一位荷蘭畫家耶羅尼米斯波希的畫作《人間樂園》,使得洋裝圖案色彩繽紛。

 

蕭大俠剛從西班牙回來,想必還記得馬德里的普拉多美術館?(蕭青陽:我這次去就是去看這幅畫。)這幅畫是普拉多美術館重量級的畫作,經常聚集最多的人潮,而且駐足良久,因為它是文藝復興時期非常有名的畫,屬於油畫三聯畫,左邊描繪天堂、中間畫的是人間、右邊則是地獄。服裝設計師採用的是畫作中天堂歡樂的氣氛,設計春夏的時裝。這個有違法嗎?那時候普拉多美術館有出來面寄發存證信函給他嗎?有去法院提告嗎?沒有!為什麼?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幅畫已經變成「公共財」。

 

公共財是指作品在著作權法上保護的年限已經結束了。法律保護著作的年限多長?在台灣的作品,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年限是創作者(畫家)的一輩子加上50年。西班牙是適用歐盟的著作權法,在歐盟的保護年限是作者一輩子加上70年。這幅《人間樂園》早已經超過了保護年限。因為它是16世紀的畫作,畫家波希在1516年過世了,經過70年,到了1586年已經成為公共財,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使用。

 

後來又有誰用了呢?Harmonia Mundi音樂公司發行唱片《TarentuleTarentelle》,專輯的封面引用的就是《人間樂園》地獄的局部。因為唱片的音樂是彈奏中古時期的歌曲,屬於宗教音樂,引用文藝復興初期這幅充滿宗教意味的畫作,非常適當。我很佩服這張專輯封面的設計者,擁有奇特的想法。設計者源源本本地沿用原圖,沒有經過轉化,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這是合法的。

 

接下來介紹的畫作是現代畫家芬妮(Fini)——阿根廷的畫家,1996年過世,到現在為止,圖畫的保護年限還有幾年,保護年限還沒屆滿的情況之下,設計師Pierpaolo Piccio採用了這幅畫作。他參酌芬妮畫作上的巨型帽飾,不是抄襲或重製,只是從中得到靈感,經過轉化而設計新款式。上一張唱片專輯封面是整個直接沿用,屬於原圖重製;這款帽飾是經過重新的設計與轉化,並不是模仿或抄襲,只是啟發服裝設計師的靈感。

 

關於羊肉爐店家或是蕭大俠身騎白馬的繪圖,採用了故宮不同朝代的古畫,合法嗎?我們先分析古畫的著作權。譬如《清明上河圖》是北宋張擇端的畫作,權利歸屬於何人?張擇端是宮廷的畫家,畫作獻給宋徽宗,所以他自己沒有權利,《清明上河圖》屬於皇室所有,皇帝享有畫作的著作權與所有權。北宋在1226年滅亡,經過宋徽宗一輩子(1135年歿)加50年,《清明上河圖》已經成為公共財。因此,故宮所有的畫作,除非是現代的畫作或藝術品,著作權是歸原來的創作者之外,歷朝歷代的創作者幾乎都已經作古,繪畫、雕刻、書法、青銅器等著作成為公共財,故宮充其量只是館中典藏藝術文物所有權的管理者。古畫所有權歸何人?歸你、歸我、歸屬所有中華民國每一個國民所有,故宮只是受託代管,並不享有所有權或著作權。

 

蕭青陽設計師:請問美國人可以用嗎?

 

蘭天律師:

可以。因為既然是公共財,它變成全人類的文明資產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。所以美國人引用我們故宮的古畫,或我們使用《人間樂園》、莎士比亞的名劇,都不構成違法。西班牙普拉多美術館也不會來控告我們,這是世界通行的規範。因為現在各國著作權法幾乎都是根據國際公約——伯恩公約制定,多數國家的規定都是大同小異的。只有在保護年限或一些細節稍有不同而已。我們跟日本、歐盟與美國的著作權條文內容都差不多,只有保護年限有長有短。所以每一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,著作經過了保護年限就是公共財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,不分國別、人種、地域、用途。

 

《我身騎白馬》專輯封面使用故宮的古畫,由於故宮對於館藏古畫並未享有著作權,因此任何人皆可使用古畫公共財。可是很遺憾地直至現在,故宮還是認為他們是這些古物的著作權人,沒有給予國民正確的法律概念,可能他們對於法律規定不是很清楚。這也不能怪他們,要怪我們法律人,這也是我要出版這一系列法律案例書籍的緣由,我在執行律師業務近30年的期間,看到很多的創作者抱持與大俠類似的模糊觀念,一旦遭受故宮等機構喝止住了,又被一群不懂法律的民眾施加壓力之後,就不敢多加使用這類作品,我覺得非常可惜,令人痛心!

 

創作者在這種情勢下非常委屈,情緒受到壓抑,還是個人調適的問題;我感到更難過的是,整個台灣有如此強大的創作能量,卻因為不懂法律而裹步不前。如同剛剛大俠提到Rimowa旅行箱上雷射雕刻《我身騎白馬》的圖飾,具有東方意象、深深吸引西方人的藝術作品,為什麼不能公開?為什麼不能大力的宣揚呢?其實就是受制於這些錯誤的觀念。

 

我多麼希望能夠以法律人的立場告訴大眾,包括故宮或衛道人士,某些誤解法律,卻以為在維護某一種想法、某一種價值跟理念的人,提醒他們:「依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,《我身騎白馬》的圖案,雖然是仿製,或是照著故宮的古畫描繪,那些古畫都成為公共財,當然大俠可以用、美國人也可以用、德國Rimowa的總公司也可以使用。」因為大俠重新繪製,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改作,把公共財的原作改作了之後,大俠享有改作的著作權,這是著作權法明文的規定。因此我一直覺得法律人要站出來,用深入淺出的文字或語言傳遞法律知識,讓大家知道元太祖的肖像可以掛在羊肉爐店、大俠的身騎白馬受到國際的矚目,也應該要大大宣揚。

  

蕭青陽設計師:太好了!我需要這個答案,法律是站在我這邊。

 

蘭天律師:

很多創作者的作品是世界極品、台灣之光,可是會受到公部門,或者是網民錯誤觀念的箝制,而束諸高閣。我希望這些創作者能夠站出來,理解法律支持你,美好的作品應該要被看見。藉由這些美好的作品,告訴大家法律的界限;它不是侵權或抄襲,只是單純地使用公共財,活化歷史文明的藝術精華。

 

(未完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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